案說家事|全職媽媽因男方出軌離婚獲賠15萬元

發布時間:2022-12-07 17:09:39

12月4日是國家憲法日,北京市婦聯、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司法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聯合發布了“2022年北京市依法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典型案例”。

其中一例典型案例涉及當前社會形勢下婦女群體關注和關心的離婚經濟補償和離婚損害賠償問題,典型案例中法院給予了當事人公正的裁判,判決出軌男方,向全職媽媽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元,離婚經濟補償5萬元,從而向社會傳播了健康的家庭文明價值取向。

【張某訴孫某離婚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張某(男)與孫某(女)于2012年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子女出生后主要由孫某撫養照顧。2018年11月雙方分居,分居后子女隨孫某生活。2020年10月,張某起訴離婚,孫某同意離婚。雙方就子女撫養、探視及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但孫某認為張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案外異性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并生育子女,且未對婚生子女盡到撫養照顧義務,要求張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20萬元,離婚經濟補償24萬元。
(二)案件辦理過程及結果
案件審理中,張某自認與案外異性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并生育子女,張某和孫某均同意離婚。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應當準予離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孫某連續生育并曾全職在家撫養照顧兩子女,分居后又單方撫養兩子女,在撫育子女方面負擔了較多義務。張某與案外異性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且生育子女,對夫妻感情的破裂存在重大過錯,給孫某造成了嚴重精神損害。因此,對孫某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訴請,應當予以支持。法院從保護無過錯方和婦女權益的角度出發,綜合雙方的結婚時間、生活狀況、經濟條件等具體情況,判決張某支付孫某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元,離婚經濟補償5萬元。一審判決后,雙方服判息訴。
(三)典型意義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又稱離婚經濟補償制度)以及離婚經濟幫助制度,被并稱為我國三大離婚救濟制度。2020年出臺的《民法典》順應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對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和家務勞動補償制度進行了完善,擴大了對婚姻中無過錯方權益的保護范圍和家務勞動補償制度適用范圍。
本案適用《民法典》最新規定,以判決離婚經濟補償方式維護承擔家務勞動較多的一方孫某的合法權益;以判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方式撫慰受害一方,同時制裁張某違反婚姻家庭責任的行為,彰顯了建設家庭文明的價值取向,體現了權利義務平衡和公平公正原則。
【律師觀點】

《民法典》明確規定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同時也對結婚雙方有限制性規定,例如,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婚姻本是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維系經營的,但在生活中,難免有一方出現一些特別情況,甚至有違反婚姻家庭責任的行為,這對全心全意為家庭付出的另一方會造成不小的精神傷害以及經濟損失。因此,《民法典》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和離婚經濟補償制度以供無過錯方進行救濟。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規定在《民法典》第1091條,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過錯致使婚姻關系破裂,過錯方需向無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條件包括:①一方對離婚存在過錯,實施了過錯行為;②另一方沒有過錯;③過錯方的損害行為造成了損害結果;④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本案中,張某與案外異性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并生育子女明顯屬于過錯行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給孫某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基于案件具體情況,法院判決張某向孫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元。

離婚經濟補償制度規定在《民法典》第1088條,該條款將原來只適用在約定財產制下的離婚經濟補償,擴大到了法定財產制同樣適用,對承擔較多家庭義務一方給予了更大空間的救濟和平衡。離婚經濟補償條款適用,需以一方負擔了較多家庭義務為前提,并需經負擔較多家庭義務一方在離婚時主動提出,法院不得主動適用。

本案中,孫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連續生育并曾全職在家撫養照顧兩子女,分居后又單方撫養兩子女,明顯在撫育子女方面負擔了較多義務,減輕了張某在家庭和子女撫養方面的義務。基于案件具體情況,法院在離婚財產分割的基礎上,判決張某向孫某支付離婚經濟補償5萬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作者

侯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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